2008年1月1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帮工受伤已获赔 再度索赔被驳回
卢志刚

  好心帮工却不幸受伤,詹某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?近日,长兴县法院判决,帮工者在已获得合理赔偿后无权再行索赔。
  詹某与吴甲将各自的木料装在吴乙驾驶的拖拉机上去加工,车行至半路,吴甲又要装载少许木料上车。由于木料较长,吴甲请詹某帮忙。詹某于是爬上车厢将木料拉上去放好。之后,詹某未下车厢,就直接坐在木料上。当拖拉机转弯时,詹某从车上摔下受伤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吴乙负事故全部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詹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吴乙,要求吴乙赔偿其医药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136.1元。后詹某与吴乙达成协议,由吴乙赔偿詹某医药费等27000元,双方就本次事故的处理全部终结。詹某随后撤回了起诉。过了不久,詹某又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起诉吴甲要求赔偿,在庭审过程中詹某又变更诉由,以义务帮工中遭受损害为由要求吴甲赔偿。
  法院认为,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,拖拉机驾驶员吴乙负事故全部责任。吴乙已与詹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,詹某已收到了赔偿款。故詹某现向吴甲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,判决驳回詹某的诉讼请求。